问: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规定: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