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汇总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质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特殊的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并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按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让书据,免征印花税。
(4)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对公租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7、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18、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1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2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3、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4、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5、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印花税问题。
(1)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2)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3)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6、印花税实施条例中未例明的合同,不计征印花税。
(1)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设合同不贴印花。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5)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7、“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28、国防科工委系统内部的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合同免征印花税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9、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