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跨境服务或销售动产及无形资产是否计征印花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借鉴了增值税法规的思路,明确了对于提供跨境服务或销售动产及印花税法列明的部分无形资产合同,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认为该合同“在境内使用”,除非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无形资产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然而,22号公告未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就个案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值得注意的是,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在境外书立的进口、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这一问题并不清晰。现22号公告明确了对于境外书立的进口、出口货物合同,由于购买方或销售方是境内单位,视为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因此,合同双方(包括合同的境内交易方和境外交易方)均应依据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境外交易方应特别注意这一变化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