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征用的土地何时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