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注释】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一城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