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个人到房产所在地“街道租赁办”或地税局代开发票时扣缴税费)
出租房类别 | 月租金(不含税) | 综合税率 | 备 注 |
住房 | 月租金<=3万元 | 4% | 房产税4% |
3万<月租金<=10万 | 6.12% | 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 |
月租金>10万元 | 6.12% | 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
商用房(非住房) | 月租金<=3万元 | 4% | 房产税4% |
3万<月租金<=10万 | 9.62% | 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28%,城市维护建设税0.35% |
月租金>10万元 | 9.62% | 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0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0% |
注: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法律依据文件:
1、2016年第7号《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已于2015年8月31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废止,则原来计征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自文件废止之日起不再计征。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换算公式:不含税月租金=含税月租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