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个人所得税
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期: 2017-08-0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44

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期: 2017-08-09
浏览次数: 44

 

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