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个人所得税
问: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股权原值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合理税费之和?
日期: 2017-08-0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51

问: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股权原值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合理税费之和?

日期: 2017-08-09
浏览次数: 51

 

问: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股权原值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合理税费之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