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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股权转让哪些情形下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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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股权转让哪些情形下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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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股权转让哪些情形下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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