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税?
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