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计税基数的4%内的部份,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