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