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适用纳税人 | 起征点 | 执行时间 | 依据文件号 |
增值税 | 个体户(含个人) |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 自2009年1月1日起 |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
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
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 | 自2005年10月1日起 | 深国税发[2005]143号 |
深圳:每次(日)200元 |
个体户(含个人) |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自2011年11月1日起 | 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 |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 |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 |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 | 自2013年8月1日起 | 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 |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工薪所得 | 工薪所得按月减除3500元,港澳台及外籍个人另扣除附加费1300元 | 自2011年9月1日起 | 2011年国务院令第600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2011年主席令第48号《个人所得税法》 |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 一直执行,无变化。 |
个人稿酬所得 |
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财产租赁所得 |
其他所得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