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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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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78

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日期: 2017-08-10
浏览次数: 78

 

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税种

适用纳税人

起征点

执行时间

依据文件号

增值税

个体户(含个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200911日起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

2005101日起

深国税发[2005]143

深圳:每次(日)200元

个体户(含个人)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011111日起

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

201381日起

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

2014101日至2017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财税〔2015〕96号

营业税(201651日起营改增值全面试行)

个体户(含个人)

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00911日起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深圳市:月5000元;每次(日)100元

200831日起

深地税告[2008]4

个体户(含个人)

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011111日起

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正)

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深圳市:月20000元;每次(日)500元

深财法〔201121

营业税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

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

201381日起

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2014101日至2017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财税〔2015〕96号

个人所得税

个人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按月减除3500

201191日起 

2011年国务院令第600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2011年主席令第48号《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一直执行,无变化。

个人稿酬所得

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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