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计算基数 | 税率 | 依据文件号 |
销售购买的二手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 | 5% | 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 5%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免征 |
销售购买的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 | 5% | 同上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 免征 |
个人销售自建住房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 免征 |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十五) |
个人销售其他房产 |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 | 5%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 |
计税公式 | 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