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适用不同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