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叠加享受?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