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