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必须作出书面决定是否批准?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