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在该地区享受减免优惠的,如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答:根据按财税[2009]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解释】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境外减免税额,不得抵免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