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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企业所得税
问:境外所得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抵补?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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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所得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抵补?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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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所得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抵补

答:根据2007主席令第6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按财税[2009]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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