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档次 | 税率 | 适用范围 | 文件依据 |
1 | 25% | 一般企业(正常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
2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4 | 15%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西部国家鼓励类企业 | 财税〔2011〕58号 |
特定区域鼓励类企业,如:深圳前海、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 | 财税[2014]26号 |
5 | 10%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财税[2012]27 |
6 | 免征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7 | 减半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8 | 限额减免 |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
9 | 三免三减半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
10 | 减免优惠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经认定后 | 财税[2012]27(详见下表) |
11 | 5年免征 |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财税[2011]112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12 | 二免三减半 |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财税[2011]53,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
12 | 15%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开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13 | 15%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财税[2013]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14 | 2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
15 | 10%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即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6 | 免征 |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7 | 协定税率 | 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如:香港按5%) | 国税发[2009]124号和国税函〔2010〕290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
注:1、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