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确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答:参考以下税收法规相关条款:
1、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条款: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2、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条款:附件: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3、国税函〔2007〕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4、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条款: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5、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条款: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