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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企业所得税
问: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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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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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7国务院令第5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2008828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对20081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1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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