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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企业所得税
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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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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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2007国务院令第5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1】增值税:购进的货物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注:自产的货物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注释2】企业所得税:购进的货物物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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