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关于“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