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