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是含义和范围?
答:文件一: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注意】损失扣除要区分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和需向主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审批扣除的损失。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文件三: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