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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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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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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的损失,应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计算

答:根据2007国务院令第5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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