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