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又收回的部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