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放弃财政拨款(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文件理解】企业若放弃将财政拨款(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即企业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则其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