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收到财政补助(含研发补助)用于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理解1】
企业将财政补助(含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形成的相关支出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即用于研发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该部份支出也不得加计扣除。
【理解2】
企业若放弃将财政补助(含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即企业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则其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用于研发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