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拨款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解释】企业放弃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