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进行加速折旧?
答:根据2014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注释】企业对于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