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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企业所得税
问: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设备折旧费加计扣除额如何计算?
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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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设备折旧费加计扣除额如何计算?

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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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设备折旧费加计扣除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201411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的规定: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二、企业在20141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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