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办费摊销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注释一】开办费摊销方法有两种(选择其一):第一种、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第二种,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最低年限为按3年)。
【注释二】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