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摊销年限 | 备注 |
一、一般规定 | 依据文件:《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
不符合上述条件记入当期损益 | 如:日常修理费用 |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不得低于3年 |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二、其他规定 | | |
5、开办费(选择其一) | 依据文件:国税函〔2009〕98号 |
方法一: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
方法二: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最低年限为按3年) |
6、租赁费支出 |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7、有合同受益期的 | 按合同受益期摊销(一年以上) |
三、区分:未足额提取折旧前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改扩建支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1、属于推倒重置的 | 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 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