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直接捐赠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