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