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关于使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是否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注释】税法对于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只有以上三种,故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