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损赠支出,按什么价值进行税前扣除计算?
答: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税前扣除金额。同时按税法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原则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