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规定: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项目“二十三”栏显示“现金折扣”。
【注释】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