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明确会议费列支范围
根据2013年9月13日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含会议费证明材料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三、会议费用必须取得发票
根据2011年6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0“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1年6月9日)起执行。 |
注释:企业对于赠送礼品业务的会计处理意见:
1、对于标有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或公司LOGO等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用品,应属于广告宣传费。文字表述上最好不要用“礼品”来表达,可用宣传册、宣传用品等名称表示。
2、除上述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以外的其他礼品,应记入业务招待费。
3、赠送礼品应按财税(2011)50文件规定判断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严格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尽可能符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对于不符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礼品行为,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