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若有关联交易业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