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