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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下不得在税前扣除?
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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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下不得在税前扣除?

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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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下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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