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支付境外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