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已作“递延所得”项目如何衔接?
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