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答:根据深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力度,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维护,并加强其后续纳税申报的监管。对于总机构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凡属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深圳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季度申报的跟踪管理,如对其总机构提供的税款分配表有异议,应按规定发函核实。对于总机构在深圳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预缴税款申报缴纳的政策辅导,督促其正确适用政策,及时为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